6.3 惯性定理与规范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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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1-10
定理 6.3.1
任一秩为 r 的二次型均可化为标准形:
b1y12+b2y22+⋯+bryr2
1. f 是复二次型
在复数域内,令 yi=bi1zi(i=1,…,r), 则 f 进一步化为:
z12+z22+⋯+zr2
称此为复二次型的规范形,它只与秩 r 有关。
定理 6.3.2
任意复二次型均可通过适当的可逆线性变换 X=CY 化为:
CTAC=[Ir000]n×n
2. f 是实二次型
在实数域内,实二次型可化为:
b1y12+⋯+bpyp2−bp+1yp+12−⋯−bryr2(bi>0)
令 zi=biyi(i=1,…,r),进一步化为:
z12+⋯+zp2−zp+12−⋯−zr2
其中:
- p 称为正惯性指数。
- r−p 称为负惯性指数。
- p−(r−p)=2p−r 称为符号差。
定理 6.3.3 (惯性定理)
任意实二次型均可由可逆线性变换化为规范形,且规范形(即正、负惯性指数的个数)是唯一的。
定义 6.3.1
1(−1) 平方项的个数分别为 p 和 r−p。称正惯性指数为 p,负惯性指数为 r−p。 p−(r−p)=2p−r 称为符号差。
更新日志
2026/1/10 09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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